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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生猥褻女童被訓誡,是一種怎樣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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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有網友發布一段監控視頻稱, 一名男孩在路邊拖走小女孩,疑似實施猥褻。視頻中顯示的時間為今年3月12日下午,一名男孩將一名女孩拖行至角落處,可以聽到女孩在哭叫,視頻中出現疑似猥褻的行為。


據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聯合工作組深夜通報,3月12日17時,五華縣一在校學生李某(男,13歲)跟隨一女生至一居民樓下時對其實施猥褻。其間,該女生盡力掙扎並大聲呼叫,被路人發現後,李某停止猥褻行為。

案情發生後,五華縣公安機關立即組織警力開展調查。經檢查,該女生身體未受到傷害。3月14日,李某已被依法送至專門學校進行訓誡教育。後續處理工作仍在進行中。


訓誡是一種怎樣的處罰措施?

訓誡,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妨害社會管理或司法秩序等行為,但程度較為輕微,尚不構成或不需要行政、刑事處罰的,由相關機關對個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種措施,在刑法、民事訴訟法、反家庭暴力法、社區矯正法等法律中均有規定。公安訓誡是對情節輕微、尚不足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行為進行的類似於批評教育的勸諫措施,實踐中往往由公安機關出具並向被訓誡人宣告《訓誡書》。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其予以訓誡:

(一)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對未成年人而言,依法適用訓誡會起到哪些實際的效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未成年人進行訓誡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未成年人往往具有心智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較低的特點,加之未成年人一般對具有嚴肅、威武形象的警察職業本身就有恐懼敬畏心理,以及訓誡會等訓誡程序的儀式感,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予以訓誡足以產生相應的威懾效果,進而使被訓誡的未成年人產生對法律的敬畏之心。當然訓誡未必能一次生效、也未必長期有效,依法訓誡之後仍需要強化後續監督,綜合行政手段和社會力量,幫助觸法少年走向正路、回歸校園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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